离婚擅长孩子抚养权的律所

2026-10-20 22:37   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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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擅长孩子抚养权的律所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后续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新情况,且已满八周岁的孩子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苏晴与周帆于 2014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哥哥宇航、弟弟宇恒。之后二人感情持续恶化,在 2025 年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作出约定:哥哥宇航由苏晴直接抚养,弟弟宇恒由周帆直接抚养;为了让双胞胎兄弟能够共同生活,双方协商轮流照顾孩子,原则上每人看护两周,每周日晚饭之后交接。离婚初期,两个孩子按照该方案共同居住,由父母轮流照料。自 2026 年 5 月中旬开始,哥哥跟着母亲苏晴生活,弟弟则跟随父亲周帆分开居住至今。苏晴、周帆二人均未再婚,也没有其他未成年子女。

离婚一段时间后,苏晴发现弟弟宇恒在父亲处的成长状态不容乐观。苏晴陈述,早在二人办理离婚的时候,宇恒就已经确诊抽动症;跟随父亲生活期间,孩子长期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大,抽动症状始终没有得到改善。而每当到苏晴照料的时段,宇恒可以获得更多陪伴与学习督促,居家环境也更加舒适放松。宇恒本人多次表达,希望和哥哥宇航一起跟着妈妈生活。

为给宇恒营造更利于身心康复、健康成长的环境,苏晴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申请变更弟弟宇恒的抚养权。她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

苏晴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婚生次子宇恒变更为由苏晴直接抚养,周帆每月向两名孩子合计支付抚养费 13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男方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收到起诉材料后,周帆明确拒绝变更抚养权,并提出多项抗辩理由: ,主张自身抚养条件更占优势,拥有更好的住房、教育和医疗资源,孩子爷爷奶奶也可以帮忙协助照料。 第二,认为现有抚养格局已经稳定,自己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孩子已经适应当前生活、学习节奏;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的,距离离婚时间较短,客观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改变,应当严格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第三,提出苏晴曾经表示不想照顾宇恒,据此主张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 第四,从男孩成长角度,认为同为男性,自己更了解男孩子的成长需求,能够提供更贴合的引导,更有利于孩子长期发展。

除此之外,周帆对苏晴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孩子的录音、视频、日记存在人为引导、剪辑截取、哄骗教唆的情况,无法真实体现孩子内心想法。

律师办案思路与举证策略

接受委托之后,师通律师时间和苏晴深度沟通,细致梳理案件细节,同时安抚当事人情绪。办案全程紧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真实意愿两大核心原则,多维度搭建证据体系,有序推进代理工作。

(一)庭前证据体系搭建

固定孩子真实意愿证据:指导苏晴妥善留存宇恒手写意见书、日常日记、母子沟通录音、生活视频,完整还原宇恒主动想要跟随母亲、和哥哥共同生活的想法;

佐证女方抚养优势证据:整理苏晴稳定收入流水、作息证明、居住环境材料,证明苏晴时间相对充裕,有充足精力陪伴、辅导两个孩子学习;

证明男方抚养短板以及孩子健康受损证据:提交宇恒抽动症全套就诊病历、苏晴与班主任的微信沟通记录,证实宇恒在父亲身边心理压力大、病症难以缓解,父亲日常陪伴严重不足;

反驳被告抗辩的辅助证据:调取双方聊天记录,证明离婚协商全程苏晴一直希望共同抚养两个孩子,不存在放弃宇恒抚养权的意思;同时提交证据证明男方存在网络博彩的不良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价值观塑造。

(二)庭审核心代理意见

宇恒已满八周岁,孩子真实意愿应当作为裁判重点参考: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规定,年满八周岁未成年人抚养权处理,必须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本案中宇恒多次在日记、录音、书面材料中主动表达愿意跟着苏晴生活;庭审中法官单独询问孩子时,宇恒清晰说明选择母亲的理由:母亲每天陪伴、家里环境舒适,可以和哥哥长期在一起,在父亲这边陪伴少,内心压抑。尽管男方主张孩子被诱导,但宇恒当庭能够清晰区分不同证据的形成场景,独立表达想法,意愿真实自愿,法庭应当予以采信。

原告具备稳定充足的抚养能力,变更抚养权不会损害孩子权益:苏晴拥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作息规律,有充足时间陪伴、辅导两个孩子,居住环境适合孩子成长;双胞胎兄弟一同在母亲身边生活,能够维系手足之间深厚的情感联结,避免分开带来的心理割裂,更利于心理健康。

当前抚养模式不利于宇恒身心健康,满足变更抚养权法定条件:宇恒确诊抽动症之后,跟随父亲生活期间症状没有好转,根源在于父亲陪伴缺失、孩子长期精神紧绷;男方存在网络博彩的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品行教育。综合来看,宇恒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病症恢复与身心成长。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之后,父母依旧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双方就抚养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结合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宇恒已经年满八周岁,向法庭明确表达希望跟随苏晴共同生活,并详细说明了理由。苏晴具备抚养宇恒的能力,也愿意抚养,宇恒自愿选择随母亲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对苏晴变更宇恒抚养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苏晴主张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诉求,由于抚养费的主张主体是子女本人,并非母亲,本案当中不予一并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苏晴与周帆之子宇恒由苏晴直接抚养; 二、驳回苏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0 元,由周帆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苏晴支付。

师通说法

子女抚养是长期动态的事项。实践当中,当事人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常见诱因主要有:探望权受阻、一方经济条件明显下滑、抚养一方照料不当、孩子主动提出更换抚养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需要特别说明:离婚时确定直接抚养人之后,子女学习、生活环境已经趋于稳定,原则上不轻易变更抚养关系;以上情形属于法定例外,核心出发点始终是未成年人利益化。

温馨提示:离婚协议当中的抚养权约定,只是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的合意。后续一旦出现孩子健康变化、抚养人疏于照料、生活环境恶化等新事实,另一方有权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可以从保护孩子的角度,作出和原离婚协议不一致的裁判。父母处理抚养纠纷时,应当放下对立心态,优先保障孩子稳定陪伴、心理健康与亲情完整。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团队多子女抚养争议、涉外抚养权纠纷、抚养权变更等复杂场景,团队在诉讼阶段就同步规划后续执行路径,提前收集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据,拿到胜诉判决后可快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解决对方恶意隐匿子女、拒不移交抚养权的常见痛点。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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