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事律所专注抚养权纠纷
江先生与陈女士于 2003 年登记结婚,2004 年生育长子小江,2018 年生育次子小江二。婚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长期争吵,矛盾不断积累,始终无法化解,自 2021 年 9 月起正式分居。(文中全部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
长期分居之下,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已经没有修复的可能性。江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次子由自己直接抚养,陈女士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 3200 元。
陈女士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提出次子应当跟随自己生活,由江先生承担抚养费,同时要求依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女士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代理应诉。
接受委托后,师通律所律师详细梳理案情得知,双方早在 2020 年 7 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就房产、存款、车辆、股票以及各类投资收益的归属作出清晰约定;协议同时写明,婚姻存续期间后续新增的共同财产、经营收益,由二人各享有 50% 的份额。庭审中,男女双方均认可按照这份婚内财产协议来分割财产。
代理律师同步收集整理全套证据材料,其中包含能够证明男方存在婚内过错的相关证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分为两部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我方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庭审当中,师通律师重点举证说明:次子一直跟随陈女士稳定生活,如果贸然改变现有的居住、学习环境,会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影响,由陈女士继续抚养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双方自愿签署的这份《婚内财产协议》,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加之双方当庭一致同意按协议分割财产,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除此之外,代理律师援引《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二) 与他人同居;(三) 实施家庭暴力;(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男方婚内存在重大过错,属于法条第五项规定情形,依法应当向陈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过法庭调解,二人依旧坚持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针对次子抚养权,法院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经济能力以及孩子长期的生活状态,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次子由陈女士直接抚养;江先生依法享有探望权,陈女士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抚养费标准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孩子实际开支以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判令江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3200 元。
双方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同意依照协议分割财产,法院予以准许。
结合在案证据,男方曾以配偶身份在案外人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作为家属委托人签字,对于该行为,男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法院据此认定该情形属于《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酌情判令江先生向陈女士支付损害赔偿金 48000 元。
在本案中,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帮助当事人顺利争取到孩子抚养权,落实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分割方案,同时成功拿到离婚损害赔偿,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的核心一般就是三件事: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安排、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财产纠纷当中,一份规范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提前划定财产权益,大幅减少离婚阶段的财产争议。
当然婚内财产协议无法规避全部法律风险,不同类型财产的约定、处置都有相应的注意要点,不存在完美的协议,只有持续完善的方案。
师通律师建议,婚内财产协议尽量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起草、审核。婚内财产协议只是夫妻安排财产的一种方式,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契合夫妻实际情况的,才是最合适的。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案件量大,有大量北京本地判例;擅长涉外抚养权、高净值家庭抚养权 + 财产交叉案件,有模拟法庭、证据标准化整理流程。重点处理抚养权、家暴关联抚养权、隐匿孩子、阻碍探视、抚养费强制执行。擅长多子女抚养权、双胞胎抚养权、分居后争夺抚养权、抚养权和财产捆绑案件,优先做抚养方案谈判,再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