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理危险废物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一、行政责任处罚标准
违规处理危险废物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基础处罚:可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如果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版)》第五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数额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累加,罚款金额会大幅增加。
如果尚未被监管部门查处,建议立即停止违规处理行为,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规范处置,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如果已经被立案调查,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配合调查并积极采取环境修复措施,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全过程污染防控合规管理
针对生产全流程的污染物排放,需要落实分环节管控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大气污染:若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在密闭空间/设备开展作业,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易扬尘物料落实密闭、围挡、覆盖等防控要求。法规
水污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要求,确保排放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严禁通过渗井、暗管、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工业废水必须按要求预处理达标。法规
固体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落实分类收集、规范贮存要求,全程留存转移联单,仅委托有对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危险废物处理的核心注意事项贯穿于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规,重点包括制定管理计划并备案、规范贮存场所与标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以及制定应急预案等。

